2025年元旦最低工資再調升:月薪突破28,000元,漲幅達到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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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勞動部於9月4日召開了備受矚目的最低工資審議會,經過約四小時的討論,會議最終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再次調整最低工資。根據此次決議,月薪將從現行的27,470元調升至28,590元,增幅達4.08%;而時薪也將從183元提高至190元,增幅3.8%。
這次調整預計將使超過257萬名勞工受惠,其中包含約220萬名本地勞工及36.8萬名移工。這也是自《最低工資法》於2024年正式上路以來,首次召開的工資審議會,同時也是賴清德總統任內的首次工資審議,顯示了政府對於提升勞工生活品質的持續關注。
調整幅度顯著,勞資雙方達共識
根據勞動部長何佩珊的說明,這次的工資調整過程中,勞資雙方皆不反對調漲,並在充分討論後達成共識。調整後的工資水平,將顯著改善勞工的生活條件,並為國內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9年來的工資變遷
回顧過去,最低工資自2017年起連續9年進行調整。當時的月薪僅為21,009元,而時薪則為133元。到2024年,月薪提升至27,470元,時薪達183元,與2025年的新調整相比,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不言而喻。
調整引發的疑慮
然而,儘管此次調漲是政府對勞工權益的積極回應,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一方面,月薪與時薪嚴重脫鉤,導致不少人會認為時薪工作在同樣的工作時間下可以獲得更多薪水,進而不願回歸正職工作。另一方面,調動幅度不大,一切調動皆與物價掛鉤,因此許多民眾認為此次調整有機會造成物價上漲,對於薪資略超過基本工資的民眾來說,生活成本有機會增加。
此次最低工資的調整無疑再次凸顯了政府對勞工權益的重視。隨著經濟持續發展和勞工生活需求的變化,未來最低工資政策的走向也將繼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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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新規定: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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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了改善在學僑外生在台灣的工讀權益,勞動部在6日宣布了一項重要的政策變動——將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的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若您有聘請僑外生工讀的需求,在聘請僑外生時您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政策變動概要
根據新的規定,為簡化就讀公私立大學、高中的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將原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從現行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聘請僑外生時您需要注意什麼證件?
1. 居留證:
確認居留證與本人相符。
查詢居留證是否合法並且未逾期。
2. 學生證:
查驗僑外生學生證。
致電至該學生的學校,確認是否僑外生還在學。
3. 工作許可函:
核對工作許可函上的資料是否相符。
確認工作許可函是否逾期。
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將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對企業的好處
這項政策對企業帶來一定的便利性,企業不必再每半年檢查一次工作許可函,方便企業可以優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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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上路!即將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不需要透過評點制 起薪至少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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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緩解旅宿業缺工問題,勞動力發展署於8月6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辦法》,放寬僑外生留台條件,僑外生留台開放從事旅宿業中階工作,包含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但不包含餐廳內場;初聘僑外生薪資至少要3萬元以上,預計8月底上路。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規定,僑外生雖然可以透過評點制留台,但必須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若從事觀光旅宿業,則必須經營管理、技術研發、餐飲烹調等管理職,也因此造成相關科系畢業的僑外生留台增加了難度,而現在採用旅宿業中階工作的方式,降低了過往相關科系學生求職的門檻,希望促進僑外生留台意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飯店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受聘雇的僑外生初聘起薪須達3萬元以上,續聘3.3萬元起,聘雇期最長為三年,而雇主則必須有合格的旅宿業營業登記,並且證明聘請不到本國人才可以申請。
另外,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旅宿業聘請僑外生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旅宿業僑外生申請分析
根據目前勞動部釋出的規範,旅宿業僑外生申請方式與過往的評點方式、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不同,申請走向更偏向中階移工的申請方式,對於沒聘僱過移工的企業來說,了解申請規範將是企業的一大挑戰。
才多多人力銀行有25年的移工申請經驗,針對旅宿業的僑外生申請,有更多類似的申請經驗。只要您成為才多多的會員,將會得到我們整理的最新旅宿業懶人包資訊,並且可以提供給您更專業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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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僑外生評點制即將取消人數上限 身為企業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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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徵才
勞動法規
僑外生
勞動部 1 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草案,取消僑外生評點制配額限制。勞動部表示,自從實施評點制以來僑外生留台工作人數逐年增加,近三年更達到配額限制的九成。
考量到填補各產業的人力需求,勞動部依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首長會議朝向僑外生「個人工作許可制」改善的決議及行政院旅宿缺工協調會議的決定,取消每年僑外生評點制的人數配額限制。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 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 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 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 之。
詳細公告請看:勞動部預告修正第五條之一草案
為解決勞動力缺乏、旅宿業缺工問題等,政府各部門有意長期走向個人工作許可制,以便利僑外生銜接移民制度申請永久居留,留下優質僑外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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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工招嘸人 全台首家外國人力銀行解決人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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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才多多
僑外生
新住民
▲國境開放如撥雲見日,但相關產業缺工狀況仍未好轉。
隨著國境開放,帶動了許多相應產業的生機,旅遊業、觀光業到餐飲業等都迎來疫情後的第二春,然而在許多傳統食品業準備重振雄風、準老闆摩拳擦掌計畫大展鴻圖時,卻紛紛面臨著一個新的困境:缺工。綜觀全國,餐飲、飯店業人手不足的情況更為普遍。
才多多人力銀行專員表示,首先就是疫情的影響,自2019年開始,全球陷入疫情,讓實體店面的產業受到嚴重打擊,多數飯店開始進行人員裁員,並且在停工期間也停止對外招聘,僅留下少量人手。然而,隨著疫情趨緩,國境開放,需求開始增加,餐旅業業者發現原本的員工數量無法應付顧客的需求,再加上現階段年輕勞動力參與度低,隨著人力市場供給面不足,也使得相關業者在尋找合適人才的難度逐漸困難。
才多多人力銀行致力於成為外籍人士與僱主間的橋梁,平台上的求職者以外僑生、新住民等外籍人士為主,透過線上平台推廣多元化的人力資源服務與語言轉譯,減少彼此的溝通問題,讓僱主有一個便捷快速的聘雇移工服務,同時也設立系統化的履歷,讓對履歷填寫較沒概念的外籍人士,能順利地讓台灣企業了解自身情況,達到順利的媒合。
▲才多多人力銀行提供全方位線上招募、求職平台
面對缺工狀況,才多多人力銀行秉持著「讓產業用工更便利、讓移工工作更美好」的理念,透過網路平台、人力資源服務及社群曝光等,為企業提供多元化的人力資源招募服務,包括外僑生、新住民、藍領移工、中階移工的徵才職缺刊登、代刊職缺服務等,協助企業找到最適合的人才。
更多資訊請洽才多多人力銀行
營造業6/15公告民間工程移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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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企業會員
仲介會員
營造業
6/15勞動部公告
具體營建署審要點出爐後方能提出申請,該要點預計6月出爐。
營造業一直面臨著從業人員老化的困境,年輕一代對於投入營造業的意願相對較低。在模板工、鋼筋工、泥作工及粗工等體力勞動密集型工作上,人才短缺問題尤為明顯。為解決這一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提案開放營造業自聘申請營造移工,採取「一定規模及聘僱本國勞工數一定比率」的方式。
此舉將有助於緩解營造業的人才短缺問題,同時為業者帶來更多選擇。有了更多的人力支援加入營造業,相信能提升整體產能,並推動業界的進一步發展。
以下匯整相關資訊,如果您是企業主或人力仲介公司,對於營造業引進營造移工有興趣或者希望後續相關資訊提供,歡迎與我們互動,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更多相關資訊與協助。
📩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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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依營造業法第 3 條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一定規模:
一定規模金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契約造價)達規定金額(如下附表 )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 程並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或依營造業法細則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升等業績 之應檢附文件辦理申請。
一定比率:
營造業符合下列資格者,以一定比率(30%)核配移工,其本國 勞工總人數以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一年勞保平均投保數為準,且應符合下列條件門檻:
1.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
2.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 5 人以上者。
工作範圍:
依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之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開放總額:
開放總額8,000名,視情況可增至1萬5,000名,核配比率為 30%,並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合計最高不得超過 40%,並由內政部營建署訂定雇主申請資 格審查規範,以審查認定申請資格及分配名額。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請依實際開放條件為準】需要後續資訊歡迎與我們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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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看這邊》外國人的104!? 全台第一家外國人人力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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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才多多
品牌優勢
經濟日報 /記者 鄭芝珊 報導
隨著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來到台灣,成為了台灣多元化社會的一部分。然而,在找工作時,外籍人士面臨的種種困難也逐漸浮現。如何解決外籍人士在就業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幫助他們融入台灣社會,成為了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才多多人力銀行是台灣第一家專為外籍人士而設的人力銀行!平台專門為外籍人士提供就業資訊和支援,不僅限於藍領移工,任何非本國籍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如移工、新住民、僑生等都可以在才多多平台上尋找工作,才多多移工人力銀行的服務內容與優勢功能非常豐富,例如可刊登外語職缺、與求職者線上聯繫、履歷引導與翻譯中文等,這些功能能夠打破語言上的障礙,讓外籍人士能夠更容易地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才多多人力銀行提供多國的語言翻譯功能,幫助移工與雇主更良好溝通。
外籍人士在找工作時,最大的問題就是語言和文化差異。才多多人力銀行提供的履歷引導與翻譯中文功能,能夠幫助外籍人士了解如何填寫台灣企業所需要的履歷內容,並讓他們使用母語填寫,避免因理解上的誤差而影響到求職機會。此外,系統會根據外籍人士所勾選的職缺選項,自動翻譯成適合的語言,進一步減少了語言上的障礙。在這個平台上,不僅提供多種語言的介面和內容,還有專業的人才招募服務,幫助外籍人士了解台灣就業市場的需求,以及在職場上需要具備的技能和特質。
才多多人力銀行除了提供多樣化的職缺類型,包括飯店業、服務業、餐飲業、畜牧業、製造業、建築業等,讓求職者可以依照自己的專業或興趣,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工作,目前也推出了多項活動,例如免費刊登職缺、免費代刊服務、免費翻譯服務等,執行總監林昌松分享,這些活動是為了能夠讓企業主在尋找外籍人才時更加便捷,也期許未來會有更多的移工和企業加入平台,讓移工的就業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更多的企業與外籍人才能夠在這裡找到機會。
勞保局配合「移工一站式服務」辦理新聘家事移工職保加保作業,簡單即時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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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移工相關
更新日期:2023-01-31
隨著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許多家庭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下稱家事移工)來協助照顧家中長輩或失能成員的日常起居。為提升家事移工的勞動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將其納為強制投保對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自今(112)年起配合「新聘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辦理新聘家事移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加保作業,使家事移工參加職保更即時且簡便,以確保其工作生活安全。
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之家事移工雇主,應於移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鑑於家事移工之雇主多為自然人,為保障移工投保權益,並避免雇主因未諳法令規定而受罰,勞保局已運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提供之家事移工聘僱許可資料,發函通知移工雇主相關規定,並辦理簡便加保作業。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職保生效中之家事移工投保單位共15萬9,183家,被保險人共16萬4,307人。
又自112年1月1日起,勞動部開辦「移工一站式入境服務」,針對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辦理入境講習及整合性服務。勞保局將配合於移工完成入境講習後,向勞發署介接相關資料,協助完成職保加保作業,並針對初次成立投保單位之雇主寄發簡訊通知。雇主如欲查詢其保險證號,亦可至勞保局官網/線上申辦/外籍家事移工納保專區查詢。
另考量家事移工每月保險費僅48元(職災費率為0.18%),而雇主至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全國繳費網繳費尚須支付手續費,如按月寄發繳款單,恐造成雇主困擾並不敷行政效益,爰參考勞發署之就業安定費寄發月份,每3個月(每年2月、5月、8月、11月)寄發一次家事移工職保繳款單,以減輕民眾繳費之手續及費用負擔。
勞保局提醒,如家事移工離職、轉換雇主或廢止聘僱時,雇主應於當日填列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即時申報移工退保,以正確計算保險費。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新聘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下載「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參閱(https://fwots.wda.gov.tw/news/view)。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連絡電話:02-2396-12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3-01-31
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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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移工相關
更新日期:2023-01-09
為了解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移工管理、運用及相關政策之看法與移工之工作概況,作為移工引進等政策參據,勞動部於111年7月至8月辦理「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8,580份[事業面(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雇主4,573份;家庭面雇主4,007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事業面(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移工)
(一)111年6月事業面移工總薪資平均3.2萬元,總工時203.1小時
111年6月事業面移工總薪資平均為3萬2,303元(其中經常性薪資為2萬6,066元,加班費5,619元),較110年6月增加1,762元(+5.8%),主要係受基本工資調整影響,經常性薪資增加1,463元(+5.9%),加班費增加223元。總工時平均為203.1小時,年減1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67.6小時,加班工時為35.5小時,各年減0.1小時及0.9小時。
(二) 4成2製造業雇主有申請附加移工,其中2成4未足額引進
製造業雇主自102年3月起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移工配額。111年6月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簡稱附加移工)者占41.6%,未申請者占58.4%。
有申請者中,未足額引進占24%,未足額引進原因為「疫情影響」占41.1%最高,「成本考量」及「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分占29.9%及26.5%居次;未申請附加移工之原因以「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9.6%最高,其次為「成本考量」占27.4%。
(三)3成5事業面雇主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
111年6月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者占34.7%,其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71%最高,其次為「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占36%,「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占34.7%居第3。
二、家庭面(外籍家庭看護工)
(一)111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1萬元;每日工作約10小時
111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533元,較110年6月增324元(+1.6%),其中經常性薪資1萬7,961元,加班費2,135元,分別年增398元(+2.3%)及年減47元。雇主沒有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者占83.2%,另不論雇主有無規定,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均約10小時。
(二)近半數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
111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合占49.4%,較110年6月增23.7個百分點,主要因110年6月受COVID-19疫情3級警戒,減少放假所致。假日都不放假者占50.6%,其原因以「外籍家庭看護工想賺取加班費」占76.9%最高,其次為「疫情影響」占36.5%,「家中無替代照顧人力」占16.6%居第3;不放假時雇主有發給加班費占逾9成8。
(三)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7成4雇主有替代照顧方案;3成8雇主願意申請政府推行之補助替代照顧方案
若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有其他替代照顧方案者占73.5%,最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79.4%為主,「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占16.9%。
目前政府推行方案,針對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提供本國替代照顧人力所需費用之部分補助,111年6月雇主願意申請者占38.3%,願意負擔之金額以「每日500元-未滿1,200元」、「每日未滿500元」分占48.6%、48%居多。
(四)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及若未僱用情況下,對於被看護者主要皆採「由家人照顧」,分占82.9%及54%
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於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對於被看護者最主要採「由家人照顧」者占82.9%最多;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最多,惟比率降為54%,其次為「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占28.8%,「找照顧服務員」占11.5%居第3。
(五)3成3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曾聘僱照顧服務員
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照顧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2.5%;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76.6%最高,其次為「照顧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2%,「找不到適合的照顧服務員」占15.9%居第3。
(六)2成1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
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為「愛滑手機、聊天」占35.9%、「要求調整薪資」占33.5%、「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占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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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