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調酒師來台有解!勞動部開放申請「調酒工作」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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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徵才
勞動法規
想聘請外國調酒師來台工作嗎?現在有好消息! 勞動部於2024年1月24日正式公告,觀光飯店、旅館、餐廳、酒吧、夜店等業者,若有聘僱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的需求,只要符合資格,並提供每月薪資4萬7,971元以上,即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這項新規定即日起生效,為台灣的調酒產業帶來全新機會!
國際調酒師來台限制終於鬆綁
回顧去年,2023年5月,一名國際調酒師來台進行客座活動,卻因沒有工作簽證遭到檢舉,不僅被限制入境台灣3年,該店家更因「非法僱用外國人」被罰款,導致後續許多國際調酒師的客座活動被迫取消。
為了解決此問題,立委徐巧芯在2023年7月9日召開公聽會,邀請酒吧業者、勞動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財政部等相關單位代表共同討論。經過多方協商,勞動部終於在2024年1月24日修法,讓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得以合法來台從事「調酒工作」。
雇主與求職者需符合哪些申請條件
適用行業
觀光飯店
旅館
餐廳
酒吧
夜店
外國人申請條件(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至少2年以上調酒經驗:需提供曾於酒吧或餐廳工作的經驗證明文件。
國際調酒比賽獲獎者:需提供相關證書影本。
曾於國際知名酒吧或餐廳工作,且擔任吧台主管至少1年:需提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薪資門檻
雇主須提供 每月薪資4萬7,971元以上,才能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
這項新政策的影響
這項新規定不僅解決了國際調酒師來台工作受限的問題,也有助於台灣的酒吧產業與國際接軌,提升整體調酒文化的多樣性與水準。
對於希望聘請國際調酒師的店家來說,現在只要符合條件並依照規定申請,就能合法引進外國專業人才。這不僅為酒吧業帶來更多創新元素,也能讓台灣的消費者體驗來自世界各地的精湛調酒技藝。
想了解更詳細的申請流程?請至勞動部官網查詢,確保您的申請符合規範!
勞動部公告及解釋令-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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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未滿 18 歲勞工須知:最新規定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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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徵才
勞動法規
根據過往勞動基準法,企業僱用未滿 18 歲的勞工必須遵守特定的法律規定,旨在保障青少年的權益與安全。近日,勞動部針對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簽署規範進行了更新調整。以下為相關規定及雇主須注意的重點,確保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要求,避免受到罰款。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新規定
過去,僱用未滿 18 歲的勞工需取得父母雙方或所有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書。然而,考量到現代家庭結構的多樣化以及實際操作的困難,勞動部宣布,自即日起:
僱主只需取得其中一位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書即可僱用未滿 18 歲的勞工。
此項規定的放寬,解決了部分家庭因父母分居或工作地點分隔導致簽署不便的問題,減少了舟車勞頓的負擔。
雇主應備文件與罰則
僱用未滿 18 歲的勞工時,雇主應準備以下文件: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只需一位法定代理人簽署)。
年齡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或其他官方文件)。
未依規定備妥上述文件者,將面臨 2 萬至 30 萬元的罰款。
未滿 18 歲勞工的勞動規範
根據《勞動基準法》,未滿 18 歲的勞工需遵守以下規範:
每日工時限制:
15 至 16 歲(童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時不得超過 40 小時。
僱主不得要求童工在例假日或夜間工作。
禁止從事危險或有害工作:
包括所有未滿 18 歲的勞工,禁止參與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內容。
此規範目的在於保障青少年勞工的安全,避免在工作中遭受不必要的風險。
勞動檢查重點:強化青少年保護
為確保相關規範落實,勞動部職安署於 2025 年將青少年與童工保護列為檢查重點,特別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勞工的行業(如加油站、便利商店與餐飲業)進行強化檢查,每年專案檢查將達 1,770 場次以上。
雇主應如何配合?
雇主在僱用未滿 18 歲勞工時,需確保以下幾點:
取得至少一位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書。
備妥年齡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嚴格遵守工時及工作內容限制,避免違法。
透過遵循上述規定,雇主不僅能保障青少年勞工的安全,還能避免法律糾紛與罰款,共同營造安全且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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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僑外生開放從事 6 類中階技術工作 運輸業雇主請注意資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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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法規
近期,國家發展委員會跨部會平台通過了一項政策,允許畢業僑外生從事六類中階技術工作,包括客貨運相關職位。此政策目前正由各相關部會制定具體學歷資格和勞動條件,並將由勞動部進行修法統籌。
客貨運工作資格規範
僑外生學歷條件
需為我國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客運駕駛及安全管理人員
客運駕駛:需持有我國相關車類職業駕駛執照。
客運安全管理人員:需通過 SMS 安全管理人員證照,或完成主管機關核准的16小時基礎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
客運類工作需符合語言能力要求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及聽力能力
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參加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文之教育機構辦理的華語文能力訓練 36 小時以上
貨運駕駛及隨車助理
貨運駕駛:需持有取得我國駕駛車類職業駕駛執照。
隨車助理:須通過專業證照或訓練課程取得資格,證照為我國駕駛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照。
需符合以下任一種訓練資格:
相關學系畢業,包括物流管理科系、運輸管理科系、運籌學系、交通運輸學系、電子商務與物流學系、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
在學期間有相關實習經驗達 3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切結。
接受貨運三業相關同業公會辦理專業技術課程,累計時數達 3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切結。
雇主資格與聘僱限制
客運駕駛、客運安管人員的雇主:需持有領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符合《公路法》第34條規定規定的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貨車駕駛、貨車隨車助理的雇主:需符合《公路法》第 34 條規定的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聘僱額度限制如下:
客運及貨運駕駛、隨車助理:不得超過申請當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25%,最少得聘僱 1 人。
客運安全管理人員: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 15%。
勞動市場需求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
公路及市區客運業駕駛缺員 2,215 人,預計可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數約 554 人為上限。
客運安管人員統計缺員數約 200 人,預計可引進人數上限約 30 人。
貨車駕駛及隨車助理缺員均達9,234人,預計可引進各2,309人。
公路局表示,此項政策已獲跨部會平台同意,勞動部正在進行修法,預計年底完成,後續將依規定正式施行。
此政策將有助於緩解國內客運與物流業的用人荒,並提供畢業僑外生更多職業選擇與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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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在臺打工 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已放寬為最長一年 逾期勞雙方都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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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勞動法規
僑外生
近期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經常接獲查察單位移送外籍學生工作許可失效違法受罰的案件,除聘僱的雇主將面臨最高 75 萬元罰鍰外,也會對外籍學生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提醒,僑外生工作許可期間已由先前的最長 6 個月延長為 1 年,提醒有打工需求的外籍學生依法申請,並留意有效期限,避免受罰。
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勞動部 113 年 8 月 26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針對僑外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由「最長為 6 個月」修 正為「最長為 1 年」。另外,僑外生辦理工作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網址: https://ezwp.wda.gov.tw/。
一旦違法 恐影響後續權益
一名來自馬來西亞的外籍學生利用學期間在餐廳打工,卻因疏忽而未定期更新工作許可, 遭到勞動局及專勤隊查獲。該名僑外生除讓自己背上沉重的3 萬元罰鍰負擔外,也會影響畢業後繼續留臺工作的權益,令未來的人生規劃被打亂。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外籍學生在臺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因此外籍學生打工前務必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函,才能合法工作。
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第 68 條,處以 3 萬 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也提醒有意聘僱外籍學生的雇主,就 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因此在聘僱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居留證、 工作許可函及學生證,詳細確認是否為本人持有,並留意居留及工作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僱用。
休、退學或訓練終了 許可失效
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許可函的外籍學生工作,一經查獲將依第 63 條規定, 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 反者則有刑責,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勞動局提醒, 就服法的罰鍰金額相當高,雇主務必留意,避 免荷包失血。
有關僑外生工作許可,於每學年上學期 10 月 1 日起至次年 9 月 30 日申請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 9 月 30 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 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 證影本或註冊證明不受限制。 另須留意的是,來臺學習語言課程的華語生, 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僑外生若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工作許可也會失效,亦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也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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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新規定: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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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了改善在學僑外生在台灣的工讀權益,勞動部在6日宣布了一項重要的政策變動——將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的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若您有聘請僑外生工讀的需求,在聘請僑外生時您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政策變動概要
根據新的規定,為簡化就讀公私立大學、高中的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將原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從現行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聘請僑外生時您需要注意什麼證件?
1. 居留證:
確認居留證與本人相符。
查詢居留證是否合法並且未逾期。
2. 學生證:
查驗僑外生學生證。
致電至該學生的學校,確認是否僑外生還在學。
3. 工作許可函:
核對工作許可函上的資料是否相符。
確認工作許可函是否逾期。
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將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對企業的好處
這項政策對企業帶來一定的便利性,企業不必再每半年檢查一次工作許可函,方便企業可以優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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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上路!即將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不需要透過評點制 起薪至少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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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緩解旅宿業缺工問題,勞動力發展署於8月6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辦法》,放寬僑外生留台條件,僑外生留台開放從事旅宿業中階工作,包含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但不包含餐廳內場;初聘僑外生薪資至少要3萬元以上,預計8月底上路。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規定,僑外生雖然可以透過評點制留台,但必須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若從事觀光旅宿業,則必須經營管理、技術研發、餐飲烹調等管理職,也因此造成相關科系畢業的僑外生留台增加了難度,而現在採用旅宿業中階工作的方式,降低了過往相關科系學生求職的門檻,希望促進僑外生留台意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飯店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受聘雇的僑外生初聘起薪須達3萬元以上,續聘3.3萬元起,聘雇期最長為三年,而雇主則必須有合格的旅宿業營業登記,並且證明聘請不到本國人才可以申請。
另外,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旅宿業聘請僑外生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旅宿業僑外生申請分析
根據目前勞動部釋出的規範,旅宿業僑外生申請方式與過往的評點方式、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不同,申請走向更偏向中階移工的申請方式,對於沒聘僱過移工的企業來說,了解申請規範將是企業的一大挑戰。
才多多人力銀行有25年的移工申請經驗,針對旅宿業的僑外生申請,有更多類似的申請經驗。只要您成為才多多的會員,將會得到我們整理的最新旅宿業懶人包資訊,並且可以提供給您更專業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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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僑外生評點制即將取消人數上限 身為企業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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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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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
僑外生
勞動部 1 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草案,取消僑外生評點制配額限制。勞動部表示,自從實施評點制以來僑外生留台工作人數逐年增加,近三年更達到配額限制的九成。
考量到填補各產業的人力需求,勞動部依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首長會議朝向僑外生「個人工作許可制」改善的決議及行政院旅宿缺工協調會議的決定,取消每年僑外生評點制的人數配額限制。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 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 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 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 之。
詳細公告請看:勞動部預告修正第五條之一草案
為解決勞動力缺乏、旅宿業缺工問題等,政府各部門有意長期走向個人工作許可制,以便利僑外生銜接移民制度申請永久居留,留下優質僑外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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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申請車輛牌照免檢附雇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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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移工相關
勞動法規
即日起外籍移工申領「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只需準備居留證正本、印章、出廠證明、統一發票、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等文件,無需再檢附「雇主同意書」作為審核文件。
鑑於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已要求雇主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時,應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並輔以外國人團體等宣導管道;另在領取牌照時公路監理機關亦提供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告知單,向外籍移工宣導各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已達成替代當初檢附同意書之用意,交通部同意即日起外籍移工申請牌照免檢附雇主同意書。
公路總局再次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已建置有6國語言的懶人包與一次告知單,外籍移工朋友可先上網查詢申領牌照應備證件的相關資訊,並同樣享有在今年12月31日前掛牌免牌照規費新臺幣450元的優惠措施。
承辦單位:監理組
公告日期: 112-01-03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秘書室-公關科
112年1月1日起「移工一站式服務」啟動 入國講習申請5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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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移工相關
勞動法規
更新日期:2022-12-16
勞動部將於112年1月1日起開辦「移工一站式服務」,針對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雇主在家事移工入國日5日前,應至線上申請移工入國講習及5項法定申辦事項,移工入國後接受8小時講習課程,完訓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完成入國通報,預計每年有5萬對家事移工及雇主受益。
勞動部說明,為便捷雇主辦理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申辦作業,及強化移工在臺工作遵守我國法令及勞動權益認知,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於桃園及高雄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雇主從國外新聘及聘僱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都需依新制規定,最遲應在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
勞動部將自111年12月20日起,開放「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供雇主及仲介公司登錄申請112年1月1日以後入國的新聘家事移工。以112年1月1日預定入國的移工為例,雇主最遲應在家事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即111年12月27日前),申請入國講習並登錄移工基本資料,同時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辦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等5項法定事項,並檢附法定應附文件,雇主若未完成登錄及申請作業,家事移工即無法入國工作。完成登錄申請,家事移工依預定入國日入境,並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完成8小時三天兩夜入國講習後,於第3日上午交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接回,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外僑居留證,並完成職災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生活照顧入國通報等作業。
移工一站式服務經勞動部、內政部、衛福部跨部門及單位合作,歷經1年多整合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應辦理事項的法令規定、作業流程及資訊系統,透過一站式服務申辦,相較過去雇主需於移工入國3日內通報地方政府檢查生活照顧、入國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約7個工作日核發)、入國15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約10個工作日核發),之後再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加保作業等,可將雇主原需於1至1.5個月完成的申請事項,縮短為移工3日完訓時即可完成,預計每年有5萬對家事移工及雇主得以受惠。
為便捷雇主申請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文件申辦流程,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雇主應依規定協助移工申請及完成入國講習,更多相關資訊可上「移工一站式服務網」或洽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03-2525838)及1955勞工諮詢專線。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連絡電話:02-8995-6000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