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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新規定: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延長至一年!
calendar_today 2024.08.08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了改善在學僑外生在台灣的工讀權益,勞動部在6日宣布了一項重要的政策變動——將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的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若您有聘請僑外生工讀的需求,在聘請僑外生時您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政策變動概要 根據新的規定,為簡化就讀公私立大學、高中的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將原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從現行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聘請僑外生時您需要注意什麼證件? 1. 居留證: 確認居留證與本人相符。 查詢居留證是否合法並且未逾期。 2. 學生證: 查驗僑外生學生證。 致電至該學生的學校,確認是否僑外生還在學。 3. 工作許可函: 核對工作許可函上的資料是否相符。 確認工作許可函是否逾期。 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將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   對企業的好處 這項政策對企業帶來一定的便利性,企業不必再每半年檢查一次工作許可函,方便企業可以優化管理。   關注才多多為您帶來更多外國人聘請資訊 客服專線:06-7007233 客服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00-17:00
8月底上路!即將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不需要透過評點制 起薪至少3萬
calendar_today 2024.08.07
中階技術工作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緩解旅宿業缺工問題,勞動力發展署於8月6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辦法》,放寬僑外生留台條件,僑外生留台開放從事旅宿業中階工作,包含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但不包含餐廳內場;初聘僑外生薪資至少要3萬元以上,預計8月底上路。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規定,僑外生雖然可以透過評點制留台,但必須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若從事觀光旅宿業,則必須經營管理、技術研發、餐飲烹調等管理職,也因此造成相關科系畢業的僑外生留台增加了難度,而現在採用旅宿業中階工作的方式,降低了過往相關科系學生求職的門檻,希望促進僑外生留台意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飯店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受聘雇的僑外生初聘起薪須達3萬元以上,續聘3.3萬元起,聘雇期最長為三年,而雇主則必須有合格的旅宿業營業登記,並且證明聘請不到本國人才可以申請。 另外,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旅宿業聘請僑外生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旅宿業僑外生申請分析 根據目前勞動部釋出的規範,旅宿業僑外生申請方式與過往的評點方式、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不同,申請走向更偏向中階移工的申請方式,對於沒聘僱過移工的企業來說,了解申請規範將是企業的一大挑戰。 才多多人力銀行有25年的移工申請經驗,針對旅宿業的僑外生申請,有更多類似的申請經驗。只要您成為才多多的會員,將會得到我們整理的最新旅宿業懶人包資訊,並且可以提供給您更專業的諮詢。   更多相關問題歡迎您透過以下方式諮詢 客服專線:06-7007233 客服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00-17:00
勞動部預告:僑外生評點制即將取消人數上限 身為企業一定要知道!
calendar_today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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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
  勞動部 1 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草案,取消僑外生評點制配額限制。勞動部表示,自從實施評點制以來僑外生留台工作人數逐年增加,近三年更達到配額限制的九成。 考量到填補各產業的人力需求,勞動部依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首長會議朝向僑外生「個人工作許可制」改善的決議及行政院旅宿缺工協調會議的決定,取消每年僑外生評點制的人數配額限制。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 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 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 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 之。   詳細公告請看:勞動部預告修正第五條之一草案   為解決勞動力缺乏、旅宿業缺工問題等,政府各部門有意長期走向個人工作許可制,以便利僑外生銜接移民制度申請永久居留,留下優質僑外生人才。     更多相關問題歡迎您透過以下方式諮詢 客服專線:06-7007233 客服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00-17:00
外籍移工申請車輛牌照免檢附雇主同意書
calendar_today 2023.01.10
移工相關
勞動法規
即日起外籍移工申領「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只需準備居留證正本、印章、出廠證明、統一發票、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等文件,無需再檢附「雇主同意書」作為審核文件。 鑑於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已要求雇主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時,應介紹在華工作期間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法令,並輔以外國人團體等宣導管道;另在領取牌照時公路監理機關亦提供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告知單,向外籍移工宣導各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已達成替代當初檢附同意書之用意,交通部同意即日起外籍移工申請牌照免檢附雇主同意書。 公路總局再次提醒,「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已建置有6國語言的懶人包與一次告知單,外籍移工朋友可先上網查詢申領牌照應備證件的相關資訊,並同樣享有在今年12月31日前掛牌免牌照規費新臺幣450元的優惠措施。 承辦單位:監理組   公告日期: 112-01-03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秘書室-公關科
112年1月1日起「移工一站式服務」啟動 入國講習申請5合一
calendar_today 2022.12.21
移工相關
勞動法規
更新日期:2022-12-16 勞動部將於112年1月1日起開辦「移工一站式服務」,針對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雇主在家事移工入國日5日前,應至線上申請移工入國講習及5項法定申辦事項,移工入國後接受8小時講習課程,完訓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完成入國通報,預計每年有5萬對家事移工及雇主受益。   勞動部說明,為便捷雇主辦理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申辦作業,及強化移工在臺工作遵守我國法令及勞動權益認知,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於桃園及高雄成立「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雇主從國外新聘及聘僱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都需依新制規定,最遲應在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   勞動部將自111年12月20日起,開放「移工一站式服務網」(https://fwots.wda.gov.tw/)供雇主及仲介公司登錄申請112年1月1日以後入國的新聘家事移工。以112年1月1日預定入國的移工為例,雇主最遲應在家事移工預定入國日5日前(即111年12月27日前),申請入國講習並登錄移工基本資料,同時線上申辦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辦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等5項法定事項,並檢附法定應附文件,雇主若未完成登錄及申請作業,家事移工即無法入國工作。完成登錄申請,家事移工依預定入國日入境,並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完成8小時三天兩夜入國講習後,於第3日上午交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接回,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外僑居留證,並完成職災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生活照顧入國通報等作業。   移工一站式服務經勞動部、內政部、衛福部跨部門及單位合作,歷經1年多整合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應辦理事項的法令規定、作業流程及資訊系統,透過一站式服務申辦,相較過去雇主需於移工入國3日內通報地方政府檢查生活照顧、入國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約7個工作日核發)、入國15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約10個工作日核發),之後再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加保作業等,可將雇主原需於1至1.5個月完成的申請事項,縮短為移工3日完訓時即可完成,預計每年有5萬對家事移工及雇主得以受惠。   為便捷雇主申請家事移工入國後法定文件申辦流程,及促進勞雇關係和諧,雇主應依規定協助移工申請及完成入國講習,更多相關資訊可上「移工一站式服務網」或洽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03-2525838)及1955勞工諮詢專線。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連絡電話:02-8995-6000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2-12-16
配合112年基本工資調整及勞保、職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主動辦理勞保、職保、勞退逕調作業;農民退休儲金提繳金額也會調高
calendar_today 2022.12.21
勞動法規
  更新日期:2022-11-29 因應明(112)年基本工資由每月25,250元調整為26,4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同步修正,並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為簡政便民,勞保局將針對第1級投保薪資者主動辦理逕調作業,投保單位毋須另行申報。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及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刪除現行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25,250元,現行第2級26,4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金額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為13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為23級。此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備註欄將增加25,250元等級。   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原25,250元)之被保險人辦理逕調作業,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6,400元。惟如屬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保投保薪資逕調對象,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25,250元。   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因原已有26,400元之提繳等級,故不需修正,勞保局亦自112年1月1日起,將原提繳工資25,250元之全職勞工逕調至26,400元,以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勞保局表示,本次逕調相關事宜,已於111年10月份繳款單(同年11月25日前寄發)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提繳)單位,並於e化服務系統公告。又實際逕調之被保險人名單,將列印於112年1月份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併隨當月保險費(退休金)繳款單於112年2月25日前寄發,網路申辦單位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屆時請投保(提繳)單位詳細核對,如不符事實,可於繳款期限內向勞保局反映。   又為便利投保(提繳)單位辦理明年度保險費扣繳及勞工退休金計收事宜,112年適用之「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現行「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已放置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常用書表下載」專區,民眾亦可透過個人保險費試算系統試算,歡迎多加利用!   勞保局也提醒,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配合112年基本工資調整,自明年1月起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也隨之調高,例如選擇提繳比率10%之農民,每月提繳金額將自2,525元提高為2,640元,政府相對提撥部分亦隨之提高,農民退休生活更有保障。另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是於次月底扣款,所以,明年1月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的提繳金額,是於112年2月底扣款,後續月份以此類推,請農民留意農民退休儲金扣款帳戶餘額並備足存款,以免扣款不成功而影響自身權益。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連絡電話:02-2396-12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2-11-29  
「112年受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方案」於今(23)日經就安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
calendar_today 2022.12.21
才多多
勞動法規
更新日期:2022-11-23 自112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月薪將調升至2萬6,400元,時薪將調升至176元,考量基本工資調漲係一體適用各行各業的勞工,部分內需產業受到疫情衝擊尚未完全恢復,仍需要政府的協助,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由經濟部與勞動部共同研議對於受疫情衝擊尚未恢復的內需產業給予有效協助,經兩部聽取工商團體意見及研商後,經濟部所提送之補貼方案,業於今(23)日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2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112年之補貼方案將按事業單位以基本工資僱用之員工人數按月補貼,至多6個月:月薪員工每人每月補貼920元;部分工時員工560元。另考量產業受疫情影響近3年,補貼方案比較基期之「111年9月、10月」,可與110年、109年或108年任一年之同期總營收作比較,衰退幅度10%以上者,即符合補貼條件。預計可補貼全職員工18萬餘人、部分工時員工6萬餘人,所需總經費13億4,766萬元,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方案審議通過後,將由經濟部續行辦理本案作業要點發布及規劃申請等事項,勞動部將持續協助辦理,希望有效協助受疫情影響的產業,穩定勞工就業。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2-11-23
家事移工全納保,職場安全有保障
calendar_today 2022.12.21
移工相關
勞動法規
更新日期:2022-11-2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於今(111)年5月1日施行,外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下稱家事移工),應依法強制納保,以獲工作安全保障。   勞動部表示,災保法擴大納保對象,提供多元加保管道,以確保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工朋友,都可以獲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保障。其中該法第6條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之家事移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職保為被保險人,又為簡政便民及兼顧行政效益,勞工保險局已主動比對家事移工之聘僱許可資料,協助雇主納保,並將於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之25日前寄發保險費繳款單,聘僱家事移工的雇主,應按時繳納保費,以確保勞資雙方之保險權益。   勞動部強調,勞工不分國籍、不分職類,皆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依法聘僱家事移工的雇主,也應善盡投保單位的納保繳費義務,讓移工朋友可以安心及安全提供幫傭或照護服務工作,共創勞資和諧的職場工作環境。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2-11-22
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calendar_today 2022.12.20
移工相關
勞動法規
  為配合指揮中心近期防疫措施調整,修正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公共場所應測量體溫及用餐隔板規範:取消移工出入工作場所、住宿地點之用餐區域、上下交通/通勤車前量測體溫,及消取用餐區域桌上設置隔板。 二、修正移工居住場所規範:刪除移工不得至非公共區域之樓層或區域活動規範。 三、無需紀錄移工外出資訊:刪除雇主應記錄移工外出有關旅遊史、 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規定;另刪除雇主減少移工外出需求之建議事項。 四、確診移工原則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移工經快篩陽性或經醫師評估屬於輕症確診COVID-19個案,改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應遵循指揮中心相關居家照護規定及應遵守注意事項。 五、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改為0+7:配合111年11月7日起,密切接觸者原應居家隔離,改以0+7自主防疫。修正規範移工為密切接觸者,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疫指引規範,辦理自主防疫。 六、雇主調派移工前檢測放寬為2日快篩:鬆綁疫情期間移工調派及工作延伸應有3日內快篩陰性結果之規定,放寬為移工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 雇主可依調派規定或依工作延伸規定變更移工工作場所。 七、取消移工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應接種3劑疫苗規範。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11-11-14 檢核日期: 1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