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暫緩開放僑外生擔任中階技術人力,業界呼籲加快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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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中階技術工作
為解決缺工問題,勞動部擬開放僑外生留台工作
近年來,臺灣面臨嚴重的缺工問題,因此在過去一年政府陸續放寬僑外生留台就業條件,2023年下半年起,已開放其擔任中階房務、清潔、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並於2024年3月底預告修法,計劃擴及更多中階技術職位,尤其是醫療照護與運輸物流產業,以舒緩人力不足現象,其中包含以下中階技術工作:
醫院照護輔佐(護佐)
倉儲理貨人員
貨車駕駛
隨車助理
公路及市區客運駕駛
公路及市區客運安全管理人員
根據勞動部初步評估,若全面實施,預期可增加約6,500名中階人力資源,對於基層勞動力吃緊的行業將是一大助力。
政策暫緩:外界意見分歧,配套措施待完善
然而,勞動部於4月7日正式公告法規時,卻未見開放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人力的條款。對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蘇裕國表示,由於預告期間外界對政策仍有不同意見,涉及其他部會的配套需求尚未完善,目前正持續協調中。
包括交通部、衛福部、經濟部等均曾針對產業缺工提出開放建議,但具體執行仍牽涉到職務適配、安全管理、職業訓練制度等多方議題,短期內難以一次定案,這也使急需人力的產業感到憂心。
交通部表態:客運業缺工嚴重,盼政策加速推進
針對勞動部暫緩開放僑外生擔任客運駕駛,交通部長陳世凱於4月8日表示,理解勞動部需整體考量,但由於客運業者長期反映駕駛人力不足,交通部仍希望政策能儘快推動。
陳世凱指出,客運業的缺工問題已影響大眾運輸服務品質,若能開放僑外生擔任駕駛,將有助於緩解業者壓力。
未來展望:配套措施成關鍵,業界盼政府加快腳步
目前勞動部正與相關部會重新評估政策,並研擬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例如:
僑外生轉任中階技術人力的資格條件
薪資與勞動權益保障
產業需求與本地勞工就業的平衡
在少子化趨勢下,業界普遍希望政府能加快腳步,將引進國際人才視為解決缺工問題的重要方向之一。
雖然目前開放畢業僑外生從事中階醫護與交通職務的修法方向暫緩,但從勞動部與交通部等機關發言內容可看出,政府有意持續推動此政策方向。建議企業與用人單位保有政策敏感度,提早布局,以便在法規正式落地時,快速取得招募先機。
#勞動政策 #僑外生 #缺工 #中階技術人力 #客運駕駛 #移工 #臺灣就業市場
畢業僑外生開放從事 6 類中階技術工作 運輸業雇主請注意資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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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中階技術工作
近期,國家發展委員會跨部會平台通過了一項政策,允許畢業僑外生從事六類中階技術工作,包括客貨運相關職位。此政策目前正由各相關部會制定具體學歷資格和勞動條件,並將由勞動部進行修法統籌。
客貨運工作資格規範
僑外生學歷條件
需為我國大專院校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客運駕駛及安全管理人員
客運駕駛:需持有我國相關車類職業駕駛執照。
客運安全管理人員:需通過 SMS 安全管理人員證照,或完成主管機關核准的16小時基礎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
客運類工作需符合語言能力要求
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及聽力能力
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參加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文之教育機構辦理的華語文能力訓練 36 小時以上
貨運駕駛及隨車助理
貨運駕駛:需持有取得我國駕駛車類職業駕駛執照。
隨車助理:須通過專業證照或訓練課程取得資格,證照為我國駕駛車類職業駕駛執照或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照。
需符合以下任一種訓練資格:
相關學系畢業,包括物流管理科系、運輸管理科系、運籌學系、交通運輸學系、電子商務與物流學系、行銷與流通管理學系。
在學期間有相關實習經驗達 3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切結。
接受貨運三業相關同業公會辦理專業技術課程,累計時數達 3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切結。
雇主資格與聘僱限制
客運駕駛、客運安管人員的雇主:需持有領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符合《公路法》第34條規定規定的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貨車駕駛、貨車隨車助理的雇主:需符合《公路法》第 34 條規定的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聘僱額度限制如下:
客運及貨運駕駛、隨車助理:不得超過申請當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25%,最少得聘僱 1 人。
客運安全管理人員: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 15%。
勞動市場需求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
公路及市區客運業駕駛缺員 2,215 人,預計可引進外籍中階技術人數約 554 人為上限。
客運安管人員統計缺員數約 200 人,預計可引進人數上限約 30 人。
貨車駕駛及隨車助理缺員均達9,234人,預計可引進各2,309人。
公路局表示,此項政策已獲跨部會平台同意,勞動部正在進行修法,預計年底完成,後續將依規定正式施行。
此政策將有助於緩解國內客運與物流業的用人荒,並提供畢業僑外生更多職業選擇與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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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上路!即將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不需要透過評點制 起薪至少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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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中階技術工作
為緩解旅宿業缺工問題,勞動力發展署於8月6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辦法》,放寬僑外生留台條件,僑外生留台開放從事旅宿業中階工作,包含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但不包含餐廳內場;初聘僑外生薪資至少要3萬元以上,預計8月底上路。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規定,僑外生雖然可以透過評點制留台,但必須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若從事觀光旅宿業,則必須經營管理、技術研發、餐飲烹調等管理職,也因此造成相關科系畢業的僑外生留台增加了難度,而現在採用旅宿業中階工作的方式,降低了過往相關科系學生求職的門檻,希望促進僑外生留台意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飯店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受聘雇的僑外生初聘起薪須達3萬元以上,續聘3.3萬元起,聘雇期最長為三年,而雇主則必須有合格的旅宿業營業登記,並且證明聘請不到本國人才可以申請。
另外,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旅宿業聘請僑外生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旅宿業僑外生申請分析
根據目前勞動部釋出的規範,旅宿業僑外生申請方式與過往的評點方式、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不同,申請走向更偏向中階移工的申請方式,對於沒聘僱過移工的企業來說,了解申請規範將是企業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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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配合「移工一站式服務」辦理新聘家事移工職保加保作業,簡單即時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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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移工相關
更新日期:2023-01-31
隨著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許多家庭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下稱家事移工)來協助照顧家中長輩或失能成員的日常起居。為提升家事移工的勞動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將其納為強制投保對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自今(112)年起配合「新聘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辦理新聘家事移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加保作業,使家事移工參加職保更即時且簡便,以確保其工作生活安全。
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聘僱許可之家事移工雇主,應於移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鑑於家事移工之雇主多為自然人,為保障移工投保權益,並避免雇主因未諳法令規定而受罰,勞保局已運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發署)提供之家事移工聘僱許可資料,發函通知移工雇主相關規定,並辦理簡便加保作業。截至111年10月31日止,職保生效中之家事移工投保單位共15萬9,183家,被保險人共16萬4,307人。
又自112年1月1日起,勞動部開辦「移工一站式入境服務」,針對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辦理入境講習及整合性服務。勞保局將配合於移工完成入境講習後,向勞發署介接相關資料,協助完成職保加保作業,並針對初次成立投保單位之雇主寄發簡訊通知。雇主如欲查詢其保險證號,亦可至勞保局官網/線上申辦/外籍家事移工納保專區查詢。
另考量家事移工每月保險費僅48元(職災費率為0.18%),而雇主至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全國繳費網繳費尚須支付手續費,如按月寄發繳款單,恐造成雇主困擾並不敷行政效益,爰參考勞發署之就業安定費寄發月份,每3個月(每年2月、5月、8月、11月)寄發一次家事移工職保繳款單,以減輕民眾繳費之手續及費用負擔。
勞保局提醒,如家事移工離職、轉換雇主或廢止聘僱時,雇主應於當日填列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即時申報移工退保,以正確計算保險費。民眾如想進一步瞭解新聘家事移工一站式服務,可至「移工一站式服務網」下載「移工一站式服務問答集」參閱(https://fwots.wda.gov.tw/news/view)。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連絡電話:02-2396-12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23-01-31
111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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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移工相關
更新日期:2023-01-09
為了解事業面及家庭面雇主對移工管理、運用及相關政策之看法與移工之工作概況,作為移工引進等政策參據,勞動部於111年7月至8月辦理「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8,580份[事業面(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雇主4,573份;家庭面雇主4,007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事業面(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移工)
(一)111年6月事業面移工總薪資平均3.2萬元,總工時203.1小時
111年6月事業面移工總薪資平均為3萬2,303元(其中經常性薪資為2萬6,066元,加班費5,619元),較110年6月增加1,762元(+5.8%),主要係受基本工資調整影響,經常性薪資增加1,463元(+5.9%),加班費增加223元。總工時平均為203.1小時,年減1小時,其中正常工時為167.6小時,加班工時為35.5小時,各年減0.1小時及0.9小時。
(二) 4成2製造業雇主有申請附加移工,其中2成4未足額引進
製造業雇主自102年3月起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增加移工配額。111年6月製造業雇主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簡稱附加移工)者占41.6%,未申請者占58.4%。
有申請者中,未足額引進占24%,未足額引進原因為「疫情影響」占41.1%最高,「成本考量」及「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分占29.9%及26.5%居次;未申請附加移工之原因以「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59.6%最高,其次為「成本考量」占27.4%。
(三)3成5事業面雇主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
111年6月事業面雇主在管理及運用移工時有困擾者占34.7%,其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71%最高,其次為「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占36%,「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占34.7%居第3。
二、家庭面(外籍家庭看護工)
(一)111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1萬元;每日工作約10小時
111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2萬533元,較110年6月增324元(+1.6%),其中經常性薪資1萬7,961元,加班費2,135元,分別年增398元(+2.3%)及年減47元。雇主沒有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日工作時間者占83.2%,另不論雇主有無規定,每日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均約10小時。
(二)近半數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
111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假日都有放假或部分放假者合占49.4%,較110年6月增23.7個百分點,主要因110年6月受COVID-19疫情3級警戒,減少放假所致。假日都不放假者占50.6%,其原因以「外籍家庭看護工想賺取加班費」占76.9%最高,其次為「疫情影響」占36.5%,「家中無替代照顧人力」占16.6%居第3;不放假時雇主有發給加班費占逾9成8。
(三)如果未來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7成4雇主有替代照顧方案;3成8雇主願意申請政府推行之補助替代照顧方案
若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有其他替代照顧方案者占73.5%,最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79.4%為主,「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占16.9%。
目前政府推行方案,針對雇主讓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假日休假,提供本國替代照顧人力所需費用之部分補助,111年6月雇主願意申請者占38.3%,願意負擔之金額以「每日500元-未滿1,200元」、「每日未滿500元」分占48.6%、48%居多。
(四)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及若未僱用情況下,對於被看護者主要皆採「由家人照顧」,分占82.9%及54%
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於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對於被看護者最主要採「由家人照顧」者占82.9%最多;如果目前沒有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最多,惟比率降為54%,其次為「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占28.8%,「找照顧服務員」占11.5%居第3。
(五)3成3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曾聘僱照顧服務員
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有聘僱照顧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2.5%;不繼續僱用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76.6%最高,其次為「照顧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32%,「找不到適合的照顧服務員」占15.9%居第3。
(六)2成1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時有困擾
111年6月家庭面雇主僱用外籍家庭看護工有困擾者占20.8%,困擾原因以「語言不通」占42.8%居首,其次為「愛滑手機、聊天」占35.9%、「要求調整薪資」占33.5%、「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占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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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01-09